2025-04-28 16:07
(2023年8月3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为加强海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标准按总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执行。
第二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8月31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新入会会员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当年会费。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时,不退还已缴纳会费。会费收缴工作由总会财务资产部负责,由总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四条 总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不分等级、每年每人1元以上(含1元)。单位会员实行分级会费,会费标准为:
(一)会员单位每年1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
(四)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工站免收会费。
第五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活动支出;
(四)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慈善活动支出。
第七条 总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总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