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8 16:01
(2013年7月23日会长办公会通过,2025年2月25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宣传管理,进一步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树立总会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联络部是总会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协助配合宣传联络部工作。宣传联络部及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联络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包括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并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二)宣传联络部负责拟定年度对外宣传报道计划、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系沟通等工作;
(三)其他部门配合宣传联络部做好对外宣传相关工作。
第三条 对外宣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中华慈善总会、省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来省慈善总会视察工作或出席有关会议的宣传报道;
(二)总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三)总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总会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五)总会基本情况的宣传手册、光碟和慈善展览等宣传资料撰写等;
(六)开展慈善救助项目合作先进单位、慈善捐赠先进单位(企业)和先进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
(七)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四条 对外宣传应符合中央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主题,把握重点,以正面宣传为主。
第五条 对外宣传工作程序:
(一)以总会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重要会议,办公室配合承办部门组织会务工作;宣传联络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会议宣传报道稿件,送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于来访(包括来电、发传真)的新闻媒体,由宣传联络部接待。接受采访方案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如需要邀请其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经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宣传联络部负责联络,并会同有关部门撰写通稿,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根据工作需要,拟在报刊、杂志、互联网、广播、电视上刊发(刊播)领导署名文章、答记者问、专访文章、公告、宣传专版(专页、专栏)等,须先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 因新闻媒体原因出现新闻报道失实情况,宣传联络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做好有关纠错和弥补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